本文转自: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7月8日电 (薄晨棣、李楠楠)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包括张某山等人非法采砂案、谢某俊等人非法开采砂金案、王某等人非法开采泥炭土案等共10件。
最高法介绍,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服务大局,维护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与合理开发的特点。案例覆盖了我国东部、中部、西部、东北等各经济区域,涉及多种类型矿产资源保护。惩处的盗采犯罪行为,既有发生在江河海洋、矿山林场的,也有发生在村镇周边、百姓身边的;既有针对稀土等战略性稀缺性矿产资源的,也有针对砂石等常见矿产资源的;既有破坏生态环境、毁坏耕地的,也有危害防洪安全、妨害历史文化保护的。案例涉及长江保护法实施、黑土地保护、国家海洋战略、能源和战略性资源安全等多项全局性问题,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强对矿产资源全面保护的坚定意志和显著成效。如缪某林、郭某晶非法开采稀土案,是人民法院加强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司法保护的代表性案例。犯罪分子跨区域非法探矿,与当地人员内外勾结,在江西黎川某山场盗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离子型稀土。人民法院综合考量涉案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因素,依法追究缪某林、郭某晶刑事责任,准确认定共同犯罪。
坚持最严法治观,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水平。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大江大河流域以及在禁采区、禁采期实施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注重贯彻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及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合理认定盗采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探索运用预防性恢复性司法规则,激励盗采行为人积极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守护绿水青山。如张某山等人非法采砂案,是人民法院结合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强化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系统保护和一体保护的代表性案例。犯罪分子在长江保护法施行之后顶风作案,在长江安徽铜陵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盗采江砂,对长江生态环境、渔业资源等造成严重损害。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同时认定各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判令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其中两名被告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执行到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也将交由当地法院组织实施长江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依法严惩要求和重点。人民法院审理盗采矿产资源犯罪案件,依法用足、用好从严与从宽两种政策手段,做到宽严有据、宽严适度、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于盗采行为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盗采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坚决重拳出击、形成震慑。坚持全要素、全环节、全链条标准,依法惩处盗采、运输、销赃等各环节犯罪行为。依法严惩沙霸矿霸,斩断其利益链条、铲除其滋生土壤。如山西某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某志等人非法采煤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将严惩盗采矿产资源犯罪与依法严惩涉黑犯罪相结合的代表性案例。针对该案以矿养黑、破坏可采煤炭资源总量特别巨大等特点,人民法院依法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30亿元,判处陈某志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与其他犯罪并罚。裁判生效后,人民法院加强财产刑执行力度,保障了罚金效果。
坚持多元共治理念,推动完善协作配合和源头治理制度机制。依法惩处和有效预防盗采矿产资源犯罪,整治矿产资源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行动。人民法院通过审理相关案件,助力构建现代化环境资源治理体系,形成依法打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有效合力。如宋某友非法采砂案,是河南濮阳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非法采矿系列案件之一,体现了人民法院与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协同联动、多元共治的工作成效。
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将聚焦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努力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筑牢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司法屏障,充分发挥司法的规则引领与价值导向功能,引导全社会不断提升环境资源保护法治意识,共建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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