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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仁研究重大利好!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多重税收优惠涉及矿业

2022年5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支持绿色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其中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 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1.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 年版)》(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2.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 件: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 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 C 级或 D 级

(7)纳税人申请享受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 6 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①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 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②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 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19 年第 90 号)中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 附件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90 号)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 策的公告》(2021 年第 40 号)第三条、第七条、附件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享受主体】

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1.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

.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3.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37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 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 的公告》(2021 年第 36 号)附件

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享受主体】

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的消费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13 年 1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享受条件】

1.废矿物油,是指工业生产领域机械设备及汽车、船舶等交通运输设备使用后失去或降低功效更换下来的废润滑油。

2.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且该证件上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生产经营范围为综合经营的纳税人,还应同时提供颁发《危 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利用的材料。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免征消费税备案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 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 6 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回收的废矿物油应具备能显示其名称、特性、数量、接受日期等项目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生产原料中废矿物油重量必须占到 90%以上。产成品中必须包括润滑油基础油,且每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 基础油应不少于 0.65 吨。

(3)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产品与利用其他原料生产的产品应分别核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144 号)

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免征环境保护税

【享受主体】

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对应税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享受条件】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管理规范。参考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工业 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 年第 26 号发布)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 号)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 年第 2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 年第 26 号)

污水处理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 年版)》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2022 年版)》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以选择享受 2021 年第 40 号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或选择享受免 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条件】

1.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48 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 年版)》(以下称《目录》)的 相关规定执行。

2.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 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 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 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 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 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 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 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 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 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 染工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 C 级或 D 级。

(7)纳税人申请享受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 6 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①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 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②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 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40 号)第三条、第四条、附件

煤炭开采企业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享受主体】

抽采的煤成(层)气的煤炭开采企业 【优惠内容】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

【享受条件】

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资源税

【享受主体】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矿产品的资源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享受条件】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

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

【享受主体】

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煤炭的资源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 50%。

【享受条件】

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 公告》(2020 年第 32 号)第四条

开采共伴生矿减免资源税

【享受主体】

开采共伴生矿的资源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享受条件】

开采共伴生矿。【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第(二)项

开采低品位矿减免资源税

【享受主体】

开采低品位矿的资源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享受条件】

开采低品位矿。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第(二)项

开采尾矿减免资源税

【享受主体】

开采尾矿的资源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开采尾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享受条件】

开采尾矿。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第(二)项

页岩气减征资源税

【享受主体】

开采页岩气的资源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 6%的规定税率)减征 30%。

【享受条件】

开采页岩气。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32 号)第二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附件 1

牛丽贤律师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深圳分所主任

原文链接:https://www.w1ym.com/89046/,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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