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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修复、罚款!连江这起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判了

N海都全媒体记者 陈晋

日前,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连江县首例适用被告人委托专业机构补植红树林进行替代性修复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2019年3月,被告人高某某与陈某某(另案处理)商定,以其经营的运输船为陈某某从闽江口海域接驳运输盗采的海砂,每吨收取运费14元。后高某某指使运砂船管理员被告人高小某与陈某某对接联系接驳海砂事宜。

经查实,运砂船先后于2019年3月16日、5月22日、5月30日在福建西犬岛附近海域接驳海砂,运输至上海附近海域,三次共接驳运输海砂2.81万吨,收取运费39.34万元,海砂销售金额46.87万元。

连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高小某多次为盗采海砂犯罪团伙从闽江口海域接驳运输海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高某某、高小某委托专业公司代为履行海洋生态修复义务,代为在连江县浦口镇山坑村沿海滩涂区域完成种植红树林27.5亩。

被告人委托专业机构补植红树林以替代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可酌情予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高小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并没收二被告人违法所得。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被告人非法采矿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需要依法承担海洋生态修复义务,连江法院依法引导被告人通过委托专业机构代为补植红树林方式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一方面通过涵养红树林方式修复受损海洋生态,落位海洋碳汇生态补偿效益,另一方面创新多元化碳汇司法修复性实践,推进修复性生态环境司法应用,生态司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来源: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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