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稿:木兰英华 | ID:Mulanyhtax
作者:Steven | 图:Pinterest
转载请标注出处—木兰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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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可持续的发展战略,国家提出绿色、开发、共享的发展理念,同时为支持环保项目的开展,对于环保项目实施税收优惠政策。那么在目前执行的税收政策中,有哪些是与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相关的优惠政策呢?
首先介绍一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文件)。文件明确,自2015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文件中规定了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条件,即:
①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② 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③ 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④ 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⑤ 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木兰英华在此提醒您,仅符合上述条件还不足以能够确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还要根据您所处的行业,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例如您综合利用的资源是废纸、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名称为纸浆、秸秆浆和纸,则您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为:
❶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❷废水排放符合《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规定的技术要求;
❸纳税人符合《制浆造纸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技术要求。
对于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则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财税〔2015〕78号文件同时指出,在您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相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于已享受相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再享受相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于账务处理方面,您还需要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能享受相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如果您从事上述行业,木兰英华感谢您对环保行业做出的巨大贡献,如果您还未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希望您尽快联系木兰英华的税务专家团队,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为环保事业可持续发展共同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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