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关于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2〕109号),提出要加大投资财税金融政策支持,依法落实和完善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来说,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无疑是非常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之一。笔者提醒企业,无偿取得再生资源并用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注意取得符合规范的发票等凭证。
实际案例
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是利用粉煤灰废渣生产砌块砖,并对外进行销售,粉煤灰主要由当地的一家热电厂提供。为了及时处置粉煤灰的堆积问题,A公司与热电厂达成协议:热电厂无偿向A公司提供粉煤灰,A公司可直接将热电厂产出的粉煤灰运走,运输费用由A公司自行承担,且热电厂不向其开具粉煤灰销售发票。A公司从事的项目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在利用这批粉煤灰生产出砌块砖并对外销售后,A公司按照全部销售额计算当期可以享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额,并提交了退税申请。
风险分析
A公司如此处理,并不合规。对于无偿从热电厂取得的这部分没有发票的粉煤灰,对应产出砌块砖所取得的销售收入,不符合政策相关规定,A公司应将其从即征即退的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纳入可申请的退税额的计算范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其中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在申请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时,企业应同时满足相应条件,具体包括:凭证管理符合规范、建立相应台账、利用的资源和自产的产品或劳务在相关《目录》范围、审查合规、纳税信用等级符合要求、提供书面声明等。
其中,对于凭证管理,40号公告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收购再生资源,需按规定取得发票或其他凭证。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对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40号公告明确,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40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40号公告,再生资源行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仅针对生产加工环节。同时,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再生资源回收业务,应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而非再生资源利用。换句话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再生资源回收项目,并不能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须按照规定取得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A公司收购再生资源即粉煤灰,利用其生产出砌块砖并对外销售,要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如果未取得发票或凭证,对应生产的砌块砖的销售收入,需要从即征即退的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参与可申请退税额的计算。本案例中,热电厂既不属于依法依规无法申请发票的单位,也不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A公司不得凭收款凭证或自制内部凭证入账。因此,由于热电厂未向其开具发票,A公司无偿从热电厂取得粉煤灰,生产出砌块砖并对外销售的这部分销售额,不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A公司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可申请退税额:不得适用40号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风控建议
A公司还有一种操作方式是,及时取得热电厂开具的合规增值税发票。这种情况下,即可按40号公告规定,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对热电厂来说,其无偿赠送粉煤灰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规定,应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要按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这种情况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也就是说,热电厂可以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A公司取得合规增值税发票后,即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规定。
纳税人要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按照40号公告要求,必须按照规定取得发票或相应凭证。企业在日常采购业务、财务核算及申请退税时,一定要把握好这一规定。
原标题: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很看重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享受优惠,合规发票不可或缺(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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