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
6月14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副院长杨临萍在会上表示,坚持最严密法治,综合运用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的惩治追责力度。
最高法新闻发布会
杨临萍介绍,《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推动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在不同效益发生冲突时,坚持生态效益优先。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森林生态环境,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坚持生态优先,推动将经济发展、人类活动控制在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可承载限度范围内。坚持系统观念,积极适用预防性、恢复性司法措施,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目标。
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促进资源节约与生态环境保护。森林资源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具有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权利人享有权利的同时,应当遵循《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遵守《环境保护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森林法》以规范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发展,维护森林生态安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现代林业发展为立法目的。司法审判应当充分考量森林资源的生态功能价值,避免简单将其作为普通财产处理,切实维护环境正义和代际公平。
她表示,尊重自然、尊重历史、尊重习惯,推动森林资源科学合理利用。《森林法》在立法目的、基本原则等规定中,充分肯定了尊重自然理念。涉森林纠纷案件的处理,在专业事实认定、责任承担方式、修复方案执行等方面,均应当遵循森林生长发育的自然规律。
同时,中国山林权属政策经历了多次变革调整,司法审判应当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妥善解决相关权益纠纷。在不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应当尊重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方面的乡规民约、地方习惯,合理适用习惯弥补成文法不足。
杨临萍还指出,强化市场规则统一,明确林地林木交易及纠纷受理规则。《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因作为物权变动原因的民事行为,对林地林木的物权归属、内容产生争议,依据《民法典》第234条规定行使物权确认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依法受理;同时明确,当事人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林地林木确权、登记行为产生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要告知其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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