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度强化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等方面的省级财政事权,一般性转移支付向担负生态保护等职责的重要功能区域倾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日前印发,旨在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省以下财政体制是政府间财政关系制度的组成部分,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财税体制,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作用。
五条措施明晰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为解决当前省以下财政体制存在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合理、收入划分不够规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有待提升等问题,《指导意见》提出了五方面改革措施:
一是清晰界定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合理划分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明晰界定省以下各级财政支出责任。
二是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关系。参照税种属性划分收入,规范收入分享方式,适度增强省级调控能力。
三是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厘清各类转移支付功能定位,优化转移支付结构,科学分配各类转移支付资金。
四是建立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调整机制。建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动态调整机制,稳步推进收入划分调整,加强各类转移支付动态管理。
五是规范省以下财政管理。规范各类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做实县级三保保障机制,推动乡财县管工作提质增效,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适度强化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等方面省级财政事权
其中,在合理划分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方面,《指导意见》提出,适度强化教育、科技研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粮食安全、跨市县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防范和督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等方面的省级财政事权。将直接面向基层、由基层政府提供更为便捷有效的社会治安、市政交通、城乡建设、农村公路、公共设施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市县级财政事权。
在适度增强省级调控能力方面,结合省级财政支出责任、区域间均衡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等因素,合理确定省级收入分享比例。《指导意见》指出,区域间资源分布不均的地区,省级可参与资源税收入分享,结合资源集中度、资源税收入规模、区域间均衡度等因素确定省级分享比例。
在厘清各类转移支付功能定位方面,建立健全省以下转移支付体系,根据财政事权属性,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支持力度,健全转移支付定期评估机制。一般性转移支付用于均衡区域间基本财力配置,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以及担负国家安全、生态保护、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等职责的重要功能区域倾斜,不指定具体支出用途,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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