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壹点记者 姜曼
6日2日上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全市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案情摘要】2021年2月,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芝去蒙阴县联城镇山上放羊时,违规将烟火带至山上,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森林过火面积67.5亩。另查明,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芝失火所毁损林木系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林木毁损455棵,其中松树135棵,刺槐320棵,均系防护林,具有防风固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保持和恢复土地肥力等生态功能。为修复生态环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判令被告王某芝栽植黑松1365株或承担修复费用14055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芝过失引起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其行为侵害了公共安全,构成失火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还破坏了生态资源和生态功能,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平邑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及公益诉求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芝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同意对其破坏的生态进行修复,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被告人张某非法采矿、吴某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摘要】2020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兴建养殖场平整土地的名义,在承包地内非法采挖风化砂。其中对外销售获利6万余元,另有28,847.3吨未销售的风化砂被蒙阴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经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七地质大队核查所开采岩石属于花岗岩,经估算该核查堆积范围内风化花岗岩堆积量为17,228.26m3。被告人吴某龙在未见到被告人张某合法采矿手续的情况下,仍多次从张某处购买风化砂后转卖牟利,价值50万余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吴某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犯罪行为应依法予以惩处。蒙阴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判决被告人张某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如不履行则承担地质环境治理费,并支付勘查设计技术服务费1.9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3、被告人申某山等人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案
【案情摘要】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申某山等人在未取得狩猎许可的情况下,在夜间单独或伙同他人用氙气灯照、猎狗追逐等方法多次狩猎野兔等野生动物获利。201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尹某强在明知草兔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的情况下,收购被告人申某山等人所卖的草兔,转手加价卖出后赚取利润。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草兔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保护动物。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申某山等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非法猎捕、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尹某强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述被告人均被判处拘役,同时适用缓刑,并对其违法所得进行了收缴。
4、罗庄区某种植专业合作社诉王某华、王某元相邻关系纠纷案
【案情摘要】2017年9月,罗庄区某种植合作社响应镇党委立项申报入股分红扶贫项目,建蔬菜大棚五座,进行立体蘑菇养殖。2020年3月,王某华、王某元在大棚东侧相邻承包地栽种杨树。合作社认为王某华、王某元在承包地内栽种杨树势必影响到蘑菇大棚的采光,因此提起诉讼要求拔除树苗、排除妨害。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系应为相邻关系纠纷。基于相邻关系制度的固有功能,不动产相邻权利人之间必须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只有相邻不动产在日照、采光、通风等方面妨碍超过必要限度,受害人主张排除妨碍才能够得到支持。本案中,合作社种植的大棚与王某元、王某华的耕地相邻,王某元与王某华在耕地内栽种杨树与罗庄区某种植合作社大棚种植之间存在一定冲突,但就现场勘验和查明情况来看,王某华、王某元在麦田中间栽的杨树尚处于幼苗阶段,株距较远,距离合作社蘑菇大棚有3米以上,对合作社立体培养的蘑菇尚未造成实质性影响,不能认定为妨碍。因此合作社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5、被告人马某青等人犯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案情摘要】2016年10月,被告人马某青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雇佣他人收购、拆解废旧铅酸蓄电池,将从废旧蓄电池中拆解出的铅板冶炼成铅锭进行销售。共计使用废旧铅板480余吨,生产铅锭310余吨,产生毒害性废渣160余吨。兰陵县大仲村镇政府委托山东君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拆解厂内的土地进行了检测,结论为土地表层(0.2m)铅含量为2667mg/kg,超出标准值6.62倍,土地深层(1.2m)铅含量1974mg/kg,超出标准值4.64倍。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废旧铅酸蓄电池,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其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实行严格的经营许可证制度。被告人马某青等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处置、贮存危险废物,明知私自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冶炼铅锭会造成环境和公民生命、健康及财产的严重损害,仍为谋取私利,在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大量收购、拆解、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严重侵害了国家环境保护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马某青等人赔偿污染物处置费用37.3万元;并对被污染的土壤进行恢复治理,若不能恢复土地原状,应支付土壤修复治理费用28.3万元。
6、被告人丰某名非法排放有毒物质致环境污染案
【案情摘要】被告人丰某名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8年2月起,在租赁的厂房内,使用火碱(氢氧化钠)兑水对兔爪进行浸泡、脱毛,并将产生的废碱液直接通过排水口外排至厂房外侧水沟内。2019年2月下旬,被告人丰某名因排放废碱液遭到他人控告,遂将厂房搬至一民房内继续生产,并将未经处理的废碱液通过暗管、渗坑进行排放。经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委托山东元通监测有限公司监测,被告人丰某名在两处生产作坊所排出废碱液PH值均大于12。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废碱液属于危险废物。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丰某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结合被告人丰某名的认罪态度,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丰某名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7、被告人赵某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摘要】自2014年2月份起,被告人赵某玉在未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手续和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其租用的基本农田及周边荒地、沟壑等共计32.62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沼气厂、洗土厂,经鉴定,被告人共造成26.47亩基本农田毁坏,致使涉案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山东地博土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编制了《复垦方案报告书》。被告人积极自愿对涉案土地投资复垦,并根据《报告书》,主动调整复垦方法及复垦措施,继续对涉案土地进行复垦。2016年3月被告赵某玉向法院递交复垦报告,兰陵县国土资源局多次到现场对复垦土地进行勘验,并予以肯定。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赵某玉在明知涉案土地系农业用地,仍为谋取自身利益,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和土地整体利用规划及计划,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涉案土地上非法建造沼气厂、洗土场,造成土地大量毁坏,导致土地种植功能基本丧失,且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玉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赵某玉积极对涉案土地投资复垦,并根据《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主动调整复垦方法及复垦措施,继续对涉案土地进行复垦,悔罪态度明显,并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积极投资进行复垦、缴纳罚金,综合全案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对被告人赵某玉依法适用缓刑,并到社区接受矫正。
8、被告人李某喜犯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摘要】2017年以来,被告人李某喜租用一废旧厂房,在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从事电镀生产。李某喜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电镀污染物采取挖坑的方式,直接渗入地下,共排放污水约5吨,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经山东中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排放的废水进行检测:重金属铅超标9.1倍、锌超标2387.5倍。山东蓝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违法电镀生产进行了环境损害预评估,并出具预评估方案,称对于堤后村电镀厂房现场,需清理出厂房地表下方的污染物,送至有资质单位进行协同处置。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李某喜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责令被告人李某喜对平邑县保太镇堤后村电镀厂被污染的土壤进行恢复治理(已履行)。
9、被告人段某滨犯非法采矿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摘要】2019年以来,被告人段某滨违反法律规定,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个人的承包地(属基本农田)内,多次使用自制采砂泵非法抽取土层下建筑用砂予以销售牟利或自用,后被当地派出所民警查获并移交处理。山东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七地质大队出具报告,截至2021年3月5日,涉案地块建筑用砂挖方量为1247.8立方米,动用量为2121.3吨。临沂市东泰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临东泰价评报字[2021]第68号价格评估报告书认定,案涉建筑用砂现时市场公允价值为162214.00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段某滨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段某滨非法采砂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对其破坏的土地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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