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5月23日讯 (记者 谢雯嘉 通讯员 李凡) “我这次违法,行政执法人员没有对我处罚,仅是对我进行耐心的批评训诫,给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我深受教育,以后不会再犯了;执法人员文明人性执法,让我非常感动!” 5月21日上午,曹县磐石办事处杜庄村村民王允驾驶一辆机动三轮车给一家房屋装修户运送沙子,由于当时忙着接电话忘了在运输车辆上方包扎覆盖篷布。 当车辆行驶至磐石办事处班庄北路时被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磐石中队袁方、张先利两名巡查队员遇到,执法人员当场给他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他未在运输沙子车辆上方包扎覆盖篷布构成了“运输散装、流体物料车辆未采取防止物料遗撒措施”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在他把运输车辆沙子包扎覆盖篷布好后,执法人员又给他下达了一份《不予行政处罚警示告知书》,告知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6条规定,这次违法行为将被处以二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仅警示教育。同时记入本人免罚记录信息档案。如果再犯,将作为实施处罚考量违法情节的重要因素。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全面打造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去年10月,曹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了“不罚”告知承诺制度。 为确保《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落到实处,曹县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深入探索,积极创新,首先在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6个领域54项处罚事项开展试点,建立“减罚集体讨论制”和“免罚告知承诺制”,向社会公示。为充分发挥“免罚告知承诺”在柔性执法中的实践作用,制作了《不予处罚警示告知书》,即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不再给予行政处罚。通过下发《不予处罚警示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一旦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且本次免罚记录将作为实施处罚时的重要考量因素,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让行政执法相对人感受到城市管理有尺度、执法有“温度”。 曹县行政执法局磐石中队指导员李峰告诉记者:“我们从去年10月至今先后下达《不予行政处罚警示告知书》23份,对初次轻微犯法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着重批评教育、警示告知,从运行情况来看避免了重复犯法,真正起到了警示作用,社会反响良好,真正体现了行政执法服务群众、柔性执法的初衷。” 为确保实施“不罚”告知承诺制度扎实推进,曹县在实施“不罚”告知承诺制度中坚持三项工作原则,坚持依法监管。坚持依法监管,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聚焦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执法领域,严厉惩处相关违法行为。 体现过罚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对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原则上批评教育、承诺改正即可,实行首错免罚。 倡导诚实守信。行政执法相对人签下承诺书后不履行承诺,或整改后再犯的,执法部门应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结合其违法的其他方面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将其违法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2022年初,曹县在综合行政执法局试点的基础之上经过探索,目前,曹县各单位均建立了免予处罚告知承诺机制,截至目前,曹县各单位共下发《不予处罚警示告知书》146份,累计免罚70余万元,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让行政执法行为更加人性化,使执法行为既有温度又有力度,对行政执法相对人及时了解法律知识、认错纠错改错,自觉提高对法规的遵循意识,共同维护曹县法治环境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教育作用。”曹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行政执法监督科科长李凡说。
曹县优化营商环境:法亦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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