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包铁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要求,强化公正、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信用惩戒与信用激励并行,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严格规范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2011年起,高某某为某工程公司拉运钢结构件订立运输合同,截至2014年,确认共计17万余元费用未结算,经二审判决,判令某工程公司向高某某支付运费共16万余元,但该公司未按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高某某向包头铁路运输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信息进行查询,发现其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万、通勤车一辆、农用车一辆、办公设备若干,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企业也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为维持企业正常经营、保证员工工资发放,在对申请执行人进行释法析理后,执行法官决定暂时不采取冻结、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并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宽限被执行人三个月并自愿放弃全部利息,待企业经营状况有所好转,一次性偿还所有欠款。后被执行人如约清偿全部欠款,案件顺利执结。
在执行过程中,法官充分考虑到被执行企业的经营状况,秉持善意执行理念,未轻易采取强制措施,而是暂缓冻结、扣划用于生产经营、发放工资的资金和设备,确保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以人民为中心”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包铁法院将持续践行司法为民工作宗旨,不断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大意义,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全方位提升审判质效,更好服务保障辖区经济,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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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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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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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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