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执法人员检查某学校垃圾分类工作,该校领导认为学校保洁已交由物业公司管理,所以学校不用承担垃圾分类管理责任。该校领导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按照《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自管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因此,该校领导的说法错误,无论学校是否有物业公司管理保洁,学校都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答
问
执法人员在检查某居民小区生活垃圾投放点监控视频时发现,该投放点在投放时间内无引导员引导,居民投放错误无人劝阻,该行为违反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哪一条,该如何处罚?
该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24条第7项规定,按照《条例》第67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对不符合投放要求的行为未予以劝告、制止,对仍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的,未报告所在城市管理部门的,由城管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问
执法人员在检查某单位垃圾分类工作时发现,该单位将其他垃圾交由私人清运,该行为是否正确?
该行为违反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24条第6项规定,按照《条例》第67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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