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东海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东海县人民法院 (2021)苏0722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
东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立案后,通过网络查控及线下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并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未果。因被执行人在省内涉案标的较大,案子较多,即使有未查询到的财产,本案受偿的几率也很小。经向申请人释明,申请人递交了书面破产申请,我院将被执行人公司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当被执行人收到法律文书,知道自己公司即将被启动破产审查程序后,被执行人终于委托代理人主动联系我院请求法官出面与申请人沟通促成和解,承办法官当即联系申请人并耐心沟通,最终申请人放弃部分违约金,双方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
【法官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在执行过程中,如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资不抵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启动破产审查程序。查封财产在后的申请人可以通过破产程序获得参与分配财产的权利,还可以通过破产程序追究未实缴出资或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股东的责任。借助执转破程序,既可倒逼被执行人偿还债务,也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清查,从而达到受偿的目的。
作者:彭乔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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