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操纵榜单控制热搜等将被制止“大数据杀熟”或涉算法规制
4月22日上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加强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
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兴数字产业发明创造保护,规制经营者利用爬虫实施流量劫持等不当获取数据行为……在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下简称《意见》)重磅发布,七个部分30项具体工作,对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内容作了体系化梳理,也是全国首个从司法角度保护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的实施意见。
“深圳是数字经济的先行者,2021年全年深圳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约30%,深圳数字经济规模和质量均位居全国大中城市首位,”在4月22日的发布会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志坚介绍,中央赋予深圳“打造全球数字先锋城市”“创建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的重要使命,而如何紧紧围绕“双区”建设,主动服务大局,是深圳法院必须要思考的问题。
作为创新之城的深圳,知识产权已成为核心竞争力和亮丽名片,公开数据显示,2021年深圳全市国内专利授权27.9万件,商标注册46.4万件,稳居全国第一;PCT国际专利申请量连续18年领跑全国……打造保护知识产权标杆城市,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这其中司法保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显然是深圳法院思考关注的重点。
《意见》30项具体工作,不仅涉及新兴数字产业发明创造保护,也关注到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算法屏蔽信息、控制热搜等问题,而针对虚拟现实等法律尚未明确的前沿问题,则提出加强前沿问题研究,积极应对纠纷和率先探索相关保护规则。
就在《意见》公开发布的前几天,深圳中院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签订《关于协同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协议》(下简称《协议》),明确特定类型知产纠纷行政执法和调解可先行介入,共同建立知识产权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在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的同时,也在着力推动知识产权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
率先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创建技术调查官队伍,创新知识产权“速裁+快审+精审”三梯次审判工作模式等深圳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做法经验,此前已获国家发改委向全国推广。累计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司法案例有哪些?《意见》提出对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哪些方面?“大数据杀熟”是否属“算法规制”范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深圳中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蒋筱熙详解《意见》中的数字经济知识产权。
1《意见》出台
体现解决数字经济突出问题的司法态度
南都:深圳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指出,要打造保护知识产权标杆城市,包括开展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试点,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等等,从司法保障角度,近两年法院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蒋筱熙:开展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实际上是一项体系化工作,要从案件审理、程序保障、规则制定和实践运用等多个层面综合进行。两年来,深圳法院一是率先探索侵权行为阻遏方式,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依法采取行为保全、诉讼禁令等措施,以及“先行判决+临时禁令”等方式,及时有效阻遏侵权行为,避免权利人虽然赢了“官司”,但输了“时间”、丢掉“市场”。
二是率先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侵权违法成本。积极参与修订《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全国首个《关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意见》,以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为导向,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则,提高侵权成本,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三是强化对新型法律保护的调研和审理,4月22日正式公布的《意见》,是深圳中院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在新型领域构建响应及时、保护合理的知识产权规则体系”的要求,结合审判实践总结得出的司法态度,也是对新兴数字技术创新成果以及对新技术、新业态的司法态度。
《意见》是全国首个从司法角度保护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的实施意见,可以说是深圳法院对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的一个阶段性总结,我们首次对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内容作了体系化梳理,对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5G移动通信技术、网络安全等新兴数字技术以及平台经济、数据保护等突出问题提出全面司法保护意见。
南都:《意见》明确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兴数字产业发明创造保护,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与传统的知识产权差异在哪?
蒋筱熙:我们现在说的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纠纷跟传统的知识产权纠纷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数字经济所依赖的数字化的技术,例如人工智能、区块链与隐私计算、AR数字孪生、物联网、大数据等,数字化经济的要素、算法、业务场景、算力、算料(数据要素)等。它的表现形式、载体、传播路径、行为方式、侵权的方式都发生了变化。
加强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深圳先试先行,不仅是服务落实中央赋予深圳“创建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的重要使命,也是基于深圳城市经济活动特点的必然要求。2021年深圳全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约30%,深圳数字经济规模和质量均位居全国大中城市首位,司法实践反映城市的经济活动状况。深圳的数字经济本身就很活跃,处于发展蓬勃期,那么也一定会反映到司法案件中来。
可以说,是深圳这个城市给了深圳法院率先探索实施加强数字经济知识产权这个机会,让我们能够更快地把我们的司法服务延续到更新的领域,同样的,我们法院司法保障也必须结合深圳特点情况,把握数字经济的发展趋势和规律并且推动数字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意见》的公布实施也体现了深圳法院着力解决数字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的司法态度。
2 涉数字知识产权司法实践
助力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建设
南都:2021年深圳知识产权审判情况如何?其中涉及新兴数字经济方面有哪些?
蒋筱熙:深圳全市法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3745件,审结24941件,结收案比达到105.03%。深圳知识产权法庭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881件,审结9331件,结收案比达到118%。
2021年深圳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呈现技术案件多、涉及领域新、法律问题前沿、市场影响大的特点,全年新收专利、计算机软件、垄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案件4266件,审结专利、计算机软件、垄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案件5104件,其中也有涉及通信、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等一批高新技术案件。
新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正当竞争案件497件,审结514件,同比分别增长21.8%,49.2%,其中也有不少涉及到大数据、算法等新兴数字经济技术领域,比如有经营者利用爬虫等技术手段影响用户选择事实流量劫持、不当干扰、恶意不兼容等妨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虚增网站访问量、视频播放量、网店浏览量、商品成交量等各类数据指标的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案件,这些我们在审判当中应依法予以规制、遏制,维护数字市场公平竞争。
南都:正如你所说,数字经济活动一定会在案件中体现,可否谈谈涉及到数字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一些具体案例?
蒋筱熙:近期我们公布了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件创新案例,其中涉及到许多数字经济知识产权问题,比如“智能检索算法”、群控“刷流量”、“电子弹窗”呈现相关商标行为等等。
以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来看,该案中,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深圳祥云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耳机,涉及假冒苹果等多个品牌,其中部分假冒的耳机与正品耳机外观相似、外表面无相关商标标识的耳机,也即“白牌”耳机,但在链接手机端使用时,会弹窗显示“AirPods”标识。
该案中,对于侵权商标使用的表现形式不同于传统形式,侵权商标不再出现在侵权商品本身上,而是通过蓝牙技术呈现在其他载体上,进行蓝牙连接时,用户通过弹窗显示的标识识别蓝牙耳机,但在本质上仍然引起混淆。以电子弹窗形式呈现侵权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行为,经审理认为,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在电子弹窗形式展现侵权商标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又如在深圳市智某技术有限公司与光某蜗牛(深圳)智能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中,原告深圳市智某技术有限公司系一家互联网高科技公司,主要产品有“天机”手机APP,采用其自主开发的大数据追踪系统,进行智能跟踪、个性化推荐、智能摘要等功能,为企业提供“商业情报收集”和“舆情检测跟踪”服务。被告光某蜗牛公司也是一家移动互联网公司,其开发了“学点啥”APP,采用了与原告实质性相同的智能检索算法,这就涉及到算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该案是全国首例算法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案件,将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算法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能更为有效地保护互联网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算法技术的良性发展与应用,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新类型知识产权保护的探索和决心,助力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建设。
此外,《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十件创新案例》还有腾讯公司诉云电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对群控“刷流量”依法予以规制,净化网络环境,保护数字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
3 平衡私权和公共利益
对“大数据杀熟” 需依据具体情形进行判断
南都:我们留意到《意见》中既有加强对数字经济创新创意成果保护的章节,指出要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新兴数字产业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以及加强对包括企业编程算法等在内的数字商业秘密保护,同时也提出了维护数字市场公平竞争和加强平台治理及反垄断,指出规制不当获取数据行为,探索平台算法规制,在“保护”和“规制”两方面,该如何平衡?
蒋筱熙:以算法为例来看,《意见》明确指出,对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企业经营数据信息、数据库系统、编程算法等数字财产权益,要加强保护,保护数字商业秘密的市场,也提出探索平台算法规制,倡导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科技伦理,依法制止平台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操纵榜单或者检索结果排序、控制热搜或精选等破坏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
可以说,知识产权保护核心的理念很大程度上是如何平衡私权和公共利益,我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要避免其被滥用、垄断,在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中更为明显,保护知识产权,要看是否有利于国家经济发展、技术创新,是否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激励不断创新、激励技术不断发展的同时,也要兼顾产业发展和公共利益,在涉及新技术的新型知识产权案件中,关键问题不在于技术本身是否有问题,而是在于当事人如何使用技术。而新型知识产权往往有着前人的技术基础,同时也强调技术的应用场景,所以类如“算法”等问题,也往往要在具体的案件当中来客观地看待保护与规制问题。
南都:当下购物消费中,市民网友往往反映遇到“大数据杀熟”情况,其中是否涉及《意见》提出的算法规制范畴?
蒋筱熙:“大数据杀熟”问题是属于“媒体词”,不属于法律用语,对这类行为需要放在具体场景依据具体的行为和情节进行判断。一般而言,“大数据杀熟”是算法规制的问题,相应的,《意见》明确倡导平等、公开、开放原则,推进平台公平竞争示范作用,强化超大型平台经营者与义务。互联网平台倡导算法推荐服务提供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经营者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向对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信息,应当保证个人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
南都:我们留意到,深圳中院近期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签订协议推进知识产权多元化解工作,其中提到特定类型知产纠纷,行政执法先行介入,可否结合实践谈谈其必要性和主要集中在哪些类型?
蒋筱熙:比如说,在深圳中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有一大部分是涉及外观专利的纠纷,这些纠纷的涉案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那么该案件在进入先行调解程序时,会同时推送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先行介入程序,对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查处,同时认定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可依法展开调解。经市场监管部门调解成功的,当事人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当事人以调解协议为依据,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申请作出民事调解书。
4 深圳经验的推广
省发布六大典型案例 深圳法院占三
南都:深圳实施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其中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重要内容,此前曾获国家发改委推广,制度实施以来,深圳法院适用审判的案例情况如何?
蒋筱熙: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对符合适用条件的案件,坚决实施惩罚性赔偿,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自制定出台全国首个惩罚性赔偿指引以来,深圳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累计判赔金额近1.25亿元。
这其中,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审结的小米科技公司诉深圳小米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通过准确查明认定电子商务销售的侵权获利,判赔金额高达3000万元,传递了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强烈信号。广东省高院首次发布的六个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中,深圳法院审理的三个案例入选,占获评总数的一半。
南都:国际知识产权日,结合《意见》谈及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市场主体有哪些建议或想说的话?
蒋筱熙:数字化转型已经不是企业“选择题”,数字经济是全球未来的发展方向,在数字经济发展的同时需要建立相应的市场规则和司法裁判规则规范技术和行为,在维护促进创新的同时,要做到合法有序的发展。
统筹:南都记者 徐全盛
采写:南都记者 覃仕林 徐全盛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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