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西一公司虚构应收账款,利用保理业务从柳州工行骗取900万元
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其特点包括银行通过受让债权,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保理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为债务人对应收账款的支付等。
广西柳州一公司用虚构的应收账款,通过在工商银行柳州分行(简称柳州工行)办理保理业务,涉嫌骗取本金高达900万元的保理预付款,逾期未还后,柳州工行催收无果便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三被告即该公司及公司两名股东败诉,承担清偿债务责任。不过,该案开庭时,三被告均未能到庭参加审理。直至判决生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述两名股东才知道已“吃了官司”。
柳钢公司称其对卓瑞公司不存在任何债务。
而一份挂名股东协议书显示,这两名股东只是代人持股,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吴璘。但上述诉讼发生时,吴璘已因涉嫌其他案件“跑路”,至2018年落网。目前,吴璘已因其他案件一审获刑六年六个月。
后来,两名股东委托律师进行维权,方才查明该公司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根本不存在,保理业务涉及的《应收账款转让清单》中载明的发票也是虚假的,遂向广西银保监局等部门反映。
2022年1月13日,广西银保监局答复称,柳州工行在办理该笔业务过程中,存在贷前调查不尽职,应收账款真实性、发票真实性核查不到位,购销双方业务往来记录不实;贷中审查不严格,未对相关审查材料进行交叉验证;贷后管理流于形式,未对贷款资金实际用途进行有效监控的违规问题。
答复称,工行广西分行对8名业务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行政降级处罚、行政记大过处分等相应的内部问责。针对此事涉及的犯罪线索,广西银保监局责成柳州银保监分局按照相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广西银保监局责成柳州银保监分局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900万元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2021年9月13日,成立十年的广西柳州卓瑞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卓瑞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此前其连续三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该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共两名自然人股东:持股90%的刘绍对为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持股10%阳力宇任监事。
工商档案变更记录显示,刘绍对和阳力宇是2013年10月入主该公司的。不过,刘、阳二人只是挂名股东,卓瑞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吴璘、黄轩麟。挂名股东协议显示,股东挂名费为每月500元。阳力宇告诉澎湃新闻,其实他当时只是卓瑞公司的普通员工,刘绍对是吴璘的朋友。
柳州市柳北区法院“(2014)北民二初字第404号判决书”显示,2013年12月31日,原告柳州工行与被告卓瑞公司签订了“2013鱼保字第19201号”《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并于2014年1月3日向被告卓瑞公司发放了900万元贷款,年利率为5.88%,贷款到期日为2014年5月30日。同时,原告与被告刘绍对、阳力宇签订了《保证合同》,为被告卓瑞公司与原告签订的“2013鱼保字第19201号”《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显示,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其特点包括银行通过受让债权,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保理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为债务人对应收账款的支付等。
具体到本案,卓瑞公司将销售商品给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柳钢公司)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柳州工行,用于办理国内无追索权保理业务。“2013鱼保字第19201号”《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中对“无追索权保理”的定义为,乙方将其因向购货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由甲方为乙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相关的国内保理服务,若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甲方无权向乙方追索未偿融资款。也就是说,按该保理合同约定,柳州工行在卓瑞公司拒不偿还贷款时,应直接向柳钢公司主张权利。
不过,判决书显示,2014年5月30日,上述900万元保理预付款到期后,柳州工行并未起诉柳钢公司,而是以“卓瑞公司未依约偿还保理预付款本金及利息,且刘绍对、阳力宇未及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理由,将该三方诉至法院。
2015年2月11日,柳北法院作出判决,判被告卓瑞公司偿还柳州工行保理预付款本金900万元及罚息,被告刘绍对、阳力宇对卓瑞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显示,该案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虚构的应收账款
涉及金额如此巨大的诉讼,三被告为何拒不到庭呢?
近日,阳力宇告诉澎湃新闻,卓瑞公司实际控制人吴璘因为涉嫌其他案件,在2014年5月就跑路了。阳力宇当时在马来西亚打工,并不知道有这个案子,直到案子进入执行程序,刘绍对发现他的银行卡被冻结了,打电话告诉阳力宇,阳力宇才发现他的一张工资卡也被冻结了,这才知道卓瑞公司被柳州工行起诉的事情。
关于《保证合同》一事,阳力宇解释称,他和刘绍对只是挂名股东,挂名股东协议规定他们要配合实际控制人开展公司经营,“那天晚上我喝酒喝到一半,被财务叫到银行说配合公司办理一下业务,让我们在最后一页上签了字,《保证合同》就是这么来的”。
不过,据阳力宇介绍,法院执行并未对他和刘绍对带来财产损失,银行卡冻结一年后就自动解封了,后面也没执行过,只是后来法院将他们二人列入了“老赖”名单。相关司法材料显示,刘、阳二人于2016年11月14日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涉及的债务共计989万余元。
之后,二人聘请律师为他们维权。律师认为,柳州工行与卓瑞公司签订的是无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双方并不是借款关系,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及《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的规定,柳州工行应向柳钢公司主张应收账款债权,而无权向卓瑞公司主张返还“保理预付款”。现在法院却判决卓瑞公司返还保理预付款及罚息、刘、阳二人承担保证责任,显然违背了涉案合同的约定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为了查清卓瑞公司对柳钢股份是否存在应收账款,阳力宇委托律师向柳钢公司发去了律师函。2021年7月6日,柳钢公司回函称,“经核实,我公司不存在对卓瑞公司的任何债务。”
此外,卓瑞公司与柳州工行签订的保理业务合同附件《应收账款转让清单》中载明,卓瑞公司将销售商品给柳钢公司的应收账款共105份增值税发票,票号为——。而税务部门于2021年7月5日出具的关于卓瑞公司发票领用情况的说明显示,该公司于2011年7月11日办理税务登记,2015年4月30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系统中能查到的领用发票记录为2014年1月至2014年4月,该公司共领用增值税发票1205份,该说明附表载明了这些发票的票号。
但这1205份增值税发票,并不包括卓瑞公司办理保理业务时提供的105份,换言之,这105份增值税发票为虚假发票。
应收账款不存在、发票亦为虚假,如何能办理保理业务?阳力宇将柳州工行举报至柳州银保监局。
2021年12月14日,柳州银保监局将调查情况书面回复给阳力宇,回复称,2013年12月,柳州工行在办理卓瑞公司900万元国内保理业务中,“存在授信尽职调查不尽职、授信审查不严、授信后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工行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因上述保理业务工行已于2015年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截至调查日已超过行政处罚时效,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该回复还称,“调查中未发现吴璘及工行员工行为涉嫌犯罪的充分证据。如对是否涉嫌犯罪有异议,建议你向公安机关报案。”
银行8名责任人被内部问责
阳力宇对上述调查不满,于是向广西银保监局申请复查。广西银保监局于2022年1月13日对阳力宇给出书面答复意见书。
广西银保监局答复称,经复查,柳州工行在办理该笔业务过程中,存在贷前调查不尽职,应收账款真实性、发票真实性核查不到位,购销双方业务往来记录不实;贷中审查不严格,未对相关审查材料进行交叉验证;贷后管理流于形式,未对贷款资金实际用途进行有效监控的违规问题。
答复显示,工行广西分行于2015年6月作出决定,对8名业务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了解除劳动合同、行政降级处分、行政记大过处分等相应的内部问责。针对举报事项核查发现的问题,柳州银保监局已向柳州工行下发《监管意见函》,责令其全面排查、限期整改。
此外,关于阳力宇提出的卓瑞公司实际控制人吴璘及柳州工行相关工作人员涉嫌犯罪,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诉求,广西银保监局答复称,“根据属地原则,我局将责成柳州银保监局按照相关规定将涉嫌犯罪的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事实上,2014年5月“跑路”的卓瑞公司实际控制人吴璘,潜逃4年后于2018年3月8日被警方刑拘。柳州柳北区法院“(2019)桂0205刑初101号”判决书显示,2020年5月19日,吴璘因犯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吴璘已因其他案件一审获刑六年六个月
该判决书显示,2014年初,吴璘实际控制的柳州市朝阳科技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为了筹集资金维持公司的经营发展,吴璘购买私刻柳钢经销公司、柳钢经销处等企业公章、专用章,以伪造的材料向银行申请承兑汇票,或利用其所实际控制的相关公司骗取金融机构的保函并向银行申请借款,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共计人民币4500万元,所得资金由朝阳公司控制支配,用于朝阳公司及其所控制的旺财公司、聚瀚公司等的生产经营。
在潜逃的四年间,吴璘还利用买来的身份证注册、收购了多家公司,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吴璘安排他的司机等人担任这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他则躲在幕后做实际控制人,直至案发。
需要指出的是,吴璘的上述刑事判决并未涉及卓瑞公司在柳州工行办理的900万元保理业务。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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