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
自然资源局关于
开展农村房地一体
不动产确权登记的通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 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中发〔2019〕12号)要求,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决定在市辖三区范围内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登记范围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筑物开展权籍调查,在严格执行宅 基地“一户一宅”的前提下,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建筑物进行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以下情况不纳入登记范围:征收、拆迁等冻结区域的;土地整理范围内的;在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区范围以 内的;乱占耕地建房的;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的;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二、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于2021年底前完成权籍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及
数据汇交工作。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变更、转让和消灭,权利人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三、本次确权登记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三区政府负责权籍调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各乡镇(街道)政府为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辖区村组及 村民做好权籍调查、现场指界、确认和纠纷处理等工作。四、权利人依法申请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经审 批机关批准,并按照规定公告无异议,依法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五、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群众负担。特此通告贵港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1年9月10日往期精彩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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